新版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电台执照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简称《服务指南》)将于2023年7月10日正式实施。那么《服务指南》给企业群众将带来哪些福利?对我们的证书申请又有哪些影响呢?让我们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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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减少表单填写量
标识码核发、执照核发/换发、船舶呼号核发、标识码注销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书统一合并为《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申请函不但进行了三合一的简化,还取消了原先申请书上对无线电设备型号、频率等技术参数的填写,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申请人因为申请书填写不规范而被退回补正的风险。温馨提示(申请函新增了申请人对于所填内容及所附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
02
缩减业务办结期限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电台执照办结期限由原先的30个工作日缩减到20个工作日。
03
减少标识码注销情形
识别码注销情形由原先的六种情形优化为五种:1、变更船舶名称;2、变更船籍港;3、变更船舶所有人;4、试航结束;5、船舶灭失(含拆解、沉没等)。船舶种类、AIS和EPIRB设备发生变更不再需要注销标识码,AIS和EPIRB设备发生变更只要申请标识码变更/补发。将试航结束、船舶灭失新列入标识码注销情形。温馨提示(设备变更时应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并在电子政务系统填写完整的无线电设备信息)。
04
取消船舶检验证书作为前置条件
申办人采取电子政务申办的,需在电子政务平台中将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填报信息予以添加确认,无需提交船检证书设备信息页,但是填报信息应与实际配备、安装、使用情况保持一致。温馨提示(填报信息需与海事管理机构相关基础数据库信息一致,才能通过校核,取得相关证书。如基础数据库无相关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申请人需及时申请补充完善)。
05
明确可以接受委托
如船舶所有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明确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的申办可以进行委托。委托办理时,需要补充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需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
06
明确原件/复印件/原色扫描件效力
除申请函,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原件的原色扫描件(彩色照片)等视为原件,复印件应以A4纸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盖章/签字(共有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盖章/签字),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日期,复印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温馨提示(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书,可通过政务系统查询到的证书可免于提交)。
07
明确试航船舶向
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向承建厂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标识码和电台执照。所有权证明材料可由船舶名称核定通知书或建造合同等替代。国外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建造检验的非五星旗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设施,应当提交经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信息。所有非中文材料应当提交一份中文翻译材料。相关等效材料及中文翻译材料均需签发试航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08
明确卫星船站的船舶办理顺序
配备卫星通信船站的应先申请移动通讯业务标识码,在申请电台执照时提交船站入网相关材料;入网材料应载明卫星通信站安装船舶/设施名称、船舶识别号/设施登记号、入网通信标识码等。最后再申请办理电台执照。温馨提示(安装、设置、使用卫星通信船站的应先申办标识码)。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全程线上办理。
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csp.msa.gov.cn),也可以通过中国海事局(www.msa.gov.cn),点击“点击进入综合服务平台”,进入登录界面。
附件(扫码查看)
附件1: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行政许可业务服务指南
附件2: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行政许可业务服务指南
来源:宁波海事